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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辰联报道】吉尼斯诉奇瑞商标侵权 获赔212万元

返回列表 来源:咕咕狗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03-27  浏览:125

奇瑞是一个汽车品牌,吉尼斯是一种记录,这两者之间看着并没有什么联系,但是为什么会出现商标侵权案的问题呢?辰联知识产权小编代理知识产权多年,对知识产权的相关办理事宜都非常清楚。小编时刻都在关注知识产权行业新闻,其中不乏商标侵权、版权侵犯及专利侵犯案件等,汽车类的商标侵权的案例也不少。现在小编就跟您详细谈谈关于吉尼斯与奇瑞的商标纠纷案件吧!

据辰联知识产权网了解,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起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造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近日已做出一审宣判,审判中佛山中院认定奇瑞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

据悉,吉尼斯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出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纪录认证方面享负盛名,吉尼斯公司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注册商标也拥有较高知名度。经审理,佛山中院认为该案的争议主要围绕奇瑞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以及是否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大点。

【辰联报道】吉尼斯诉奇瑞商标侵权 获赔212万元(图1)【辰联报道】吉尼斯诉奇瑞商标侵权 获赔212万元(图2)

法院认定,奇瑞公司在广东佛山等16个城市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活动,及其官方网站和“奇瑞在线”网站实施了被诉侵权标识行为,同时“奇瑞在线”网站还发布了被诉侵权广告用语。奇瑞公司行为不构成正当使用,侵犯了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注册成功才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经营的年限越久,其价值就越高。

法院认为,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已构成虚假宣传。佛山中院指出,由于奇瑞公司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鉴于吉尼斯公司因侵权所受损失和奇瑞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佛山中院判决奇瑞公司立即停止在巡演活动及相关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和广告用语,同时需在汽车之家网站及《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212万元。该判决出炉后,奇瑞公司一方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和专利申请多年,对办理知识产权有丰富的代办经验。辰联小编提醒您一定要注重商标注册的问题,只有成功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的保护。我国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谁的商标优先注册,谁就拥有商标专用权,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要等到产品都已经打造一定的知名度才想到要注册商标,如果别人抢先注册了,真的是为他人做了嫁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