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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终审判决不侵权

返回列表 来源:咕咕狗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10-18  浏览:470

      近些年来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权利人对著作权侵权也是越来越重视,最近从papi酱的bmg侵权、到中秋节晚会上谭维维演绎的改编歌曲《敢问路在何方》被原曲作者许老发文控诉未经授权不尊重版权……近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简称天津三中院),就关于音乐作品《五环之歌》侵犯《牡丹之歌》改编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歌曲不侵权。跟着咕咕狗知识产权小编来一起了解下这次事件的始末吧!

《五环之歌》著作权侵权案尘埃落定,终审判决不侵权-咕咕狗知识产权

      两首音乐作品背景

       《牡丹之歌》创作于1980年是电影《红牡丹》的电影主题曲,是由乔羽作词,吕远、唐诃作曲,原唱为蒋大为。2018年4月,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众得公司)经《牡丹之歌》 词作品权利人授权,获得了《牡丹之歌》词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权利,包括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授权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五环之歌》发行于2015年6月,是电影《煎饼侠》的宣传曲,由由唐诃、吕远谱曲,岳云鹏、MC Hotdog填词,副歌部分主要改编自《牡丹之歌》,歌曲后因调侃北京城市的道路状况而走红。《煎饼侠》由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万达公司)、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丽公司)、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金狐公司)拍摄制作。

      改编歌曲引起的音乐著作权纠纷

      众得公司发现,岳云鹏(本名岳龙刚)未经授权擅自将《牡丹之歌》的歌词改编后创作成《五环之歌》用于商业演出,并在电影《煎饼侠》中作为背景音乐和宣传推广曲MV使用,遂以万达公司、新丽公司、金狐公司、岳龙刚侵犯其《牡丹之歌》改编权为由,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四被告停止使用电影《煎饼侠》第46至51分钟有关《五环之歌》的背景音乐,停止《五环之歌》宣传MV的互联网传播;四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25万元。
      四被告联合共称:《牡丹之歌》属于可分隔的合作作品,众得公司对这首歌曲的曲作品不享有著作权权利,仅有权对词作品有主张权利。经滨海法院审理查明,《五环之歌》的灵感和素材来源于《牡丹之歌》,并使用了与歌曲《牡丹之歌》中对应部分的曲谱,容易使人在听到这首歌时联想到《牡丹之歌》,但该案并不涉及对《牡丹之歌》曲谱使用行为的认定,仅就歌词部分而言,《五环之歌》的歌词不构成对歌曲《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故未侵犯众得公司对歌曲《牡丹之歌》词作品享有的改编权。据此,判决驳回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

      终审判决《五环之歌》不侵权

      众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天津三中院,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牡丹之歌》是词、曲作者共同创作的合作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词作者乔羽及曲作者吕远、唐诃共同享有。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应由合作作者共同行使,各个合作作者不能单独行使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该案中,乔羽授权乔方、乔方再授权众得公司的授权书均载明,乔羽将包括涉案音乐作品《牡丹之歌》(合作作品)著作权共有权之财产权利之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复制权以独占排他的方式不可撤销地授予被授权人。可见,众得公司作为被授权人,对于音乐作品《牡丹之歌》著作权属于合作作者共有,词作者乔羽仅为著作权共有人之一应属明知,故众得公司不享有音乐作品《牡丹之歌》改编权。此外,《五环之歌》与《牡丹之歌》的歌词作品从立意到内容均不相同,《五环之歌》歌词构成了全新的作品。因此,《五环之歌》没有利用《牡丹之歌》歌词的主题、独创性表达等基本内容,不构成对《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四被上诉人未侵犯《牡丹之歌》歌词的改编权。综上,众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咕咕狗知识产权认为,这个案件虽然原告诉求被驳回,但是在整个市场上因为作品的改变产生的著作权侵权案屡屡发生,每一个例子都对大家有着不一样的警示作用,任何人在进行改编创作、演出、传播作品时,都应该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应该获得权利人授权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