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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菌多”被“益力多”起诉商标侵权 被判赔偿70万元

返回列表 来源:咕咕狗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03-27  浏览:562

            在经济信息时代,知识产权在人们工作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无论是商标注册、版权登记还是专利申请,都是知识产权中的重要内容,也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举措。辰联知识产权成功代办商标注册上千例,在办理商标注册过程中也时刻关注行业新闻。

            据辰联知识产权网了解,“益力多”起诉“益菌多”侵犯其商标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益力多”并未退让。由于“益力多”已经注册了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了合法权益,最终获赔70万元。具体详情且听辰联知识产权为您详细报道: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涉及乳酸菌饮品的上诉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判令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果然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下称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70万元;上海乐客玛超市有限公司(下称乐客玛公司)需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益菌多”被“益力多”起诉商标侵权 被判赔偿70万元_【辰联知识产权】(图1)

“益菌多”被“益力多”起诉商标侵权 被判赔偿70万元_【辰联知识产权】(图2)

被告果然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所使用的“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被控侵权产品的单瓶容器系行业通用容器,且与被上诉人的产品形状存在显著区别,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果然公司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与“益力多”“养乐多”产品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近似的五连排包装、装潢,赔偿益力多本社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70万元。另外,乐客玛公司需立即停止销售果然公司生产的“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

辰联知识产权的经验,企业在被诉商标侵权后,一般都会上诉,果不其然,果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此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需要较长的时间。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标识与被上诉人的主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整体包装装潢与被上诉人产品近似,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细微差异不足以防止一般公众的混淆。因此,果然公司的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二审维持原判。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法官范静波表示,该案中,果然公司主张“益菌多”属于通用名称,法院在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为通用名称时,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法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商品名称,以及相关公众是否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在该案中,果然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有关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益菌多”属于通用名称,也没有证据证明相关公众已普遍认为“益菌多”已成为指代乳酸菌饮品的名称。

由此可见成功注册商标的重要性,如果“益力多”没有注册商标,出现以上案件时就难以通过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我国商标推行注册在先的原则,所以办理商标注册不无须再等。以辰联知识产权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来看,及时注册商标对企业产品的品牌化推广有重要的影响作用,且商标家经营的时间越长,其商业价值就越高。想要成功注册商标还要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办公司,为您省时省事省钱,而辰联知识产权能为您做到这些。如果您对知识产权的办理事项还有其它的疑问,欢迎致电咨询,客服热线:400-995-8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