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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VS奇瑞商标纠纷调解 将共享品牌

返回列表 来源:咕咕狗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19-03-27  浏览:63

企业发展道路中,商标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企业如果没有商标注册意识,或者成功注册商标后不注重经营与管理,那么商标的价值就没有得到体现。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生活工作中影响力的不断渗透,我国知识产权中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及专利申请案例呈持续增长的状态。无论是什么行业,目前办理商标注册的人越来越多,商标在商场上发挥的价值也越来越高。

据辰联知识产权网了解,奔驰于7月14日发布官方消息称,戴姆勒集团与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奇瑞”)经协商一致,就各自旗下新能源汽车品牌——“EQ/eQ”品牌名称使用一事达成合作共识。

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后,戴姆勒今后使用以EQ为首的英文字母序列命名逻辑的产品命名及品牌名称,而奇瑞将使用以eQ为首的数字序列产品命名逻辑及品牌名称。此外,戴姆勒还将指定“EQ power”为旗下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命名,奇瑞还将采用“eQ TEC”为汽车电气化系统命名。

关于奔驰与奇瑞之间的商标纠纷及和解,下面由辰联知识产权为您详细道来。

奔驰VS奇瑞商标纠纷调解 将共享品牌_【辰联知识产权】(图1)

此事要从去年奔驰推出“EQ”电动品牌说起。奔驰在2016年巴黎车展中正式对外公布旗下全新纯电动汽车子品牌——“EQ”,于2016年7月28日申请商标。而在此之前,奇瑞新能源推出旗下纯电动汽车——eQ是2014年11月5日申请的商标。奇瑞eQ在2016年全国销量较高,拥有一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

因此,今年3月,奇瑞方面以奔驰注册该商标与已经注册的“奇瑞eQ”构成近似商标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际处递交材料申请仲裁,认为奔驰此举侵害了奇瑞方面的在先权利,同时也违反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应该不予核准注册。该递交材料如下:

(1)奔驰“EQ”与“奇瑞eQ”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符合《商标法》第30条的相关规定,应不予核准注册。尽管“奇瑞eQ”和奔驰“EQ”在字母大小写上略有微小差异,但根据2016年出版的《商标审查标准》有关商标近似审查的相关规定:“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奔驰“EQ”与“奇瑞eQ”指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电动汽车产品),极其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3)戴姆勒为全球知名汽车公司,进入中国时间较长,对中国汽车市场具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应当关注到“奇瑞eQ”的商标使用和推广情况。在明知奇瑞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eQ商标情况下,仍然申请注册EQ商标,构成《商标法》第32条规定的“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最终,经过多月沟通,双方约定,戴姆勒集团今后将认可并同意奇瑞对eQ品牌名称和产品命名在全球范围内的使用。奇瑞今后将认可并同意戴姆勒的EQ品牌名称和产品命名在中国市场的应用。

版权、商标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多,奔驰与奇瑞之间的商标纠纷只是其中之一,而双方引起商标纠纷后还能和解共享商标的案件也比较少见。辰联知识产权成功代办商标注册、版权登记代理及专利申请多起案例,有丰富的代办经验,如果您在办理商标注册有任何的疑问可致电客服,免费服务热线400-995-8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