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钦州港、崇左片区管理委员会:
为支持和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参与自贸试验区建设,营造勇于改革、勇于创新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办法》,拟开展2026年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奖励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参与广西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工作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可申报奖励。
二、奖励内容
(一)申报主体凡在广西自贸试验区、协同发展区(联动创新区)探索形成国家级、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或经国家部委备案、认可的制度创新成果,可申报制度创新奖励(其中,A类奖励为国家级制度创新成果,B类奖励为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或经国家部委备案、认可的制度创新成果);
(二)申报主体凡在全区范围复制推广国家级、自治区级制度创新成果,或经国家部委备案、认可的制度创新成果,并取得积极成效的,可申报复制推广奖励。
三、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制度创新奖励申请表或复制推广奖励申请表。
(二)制度创新成果或复制推广成效证明材料。
(三)制度创新主体或复制推广主体身份证明。企业、社会团体、专业协会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有其他相关材料的可以一并随附,充分说明申报制度创新成果的创新性、可操作性、实效性等,以及体现复制推广过程中的机制建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再创新性等。
申报材料须经本单位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多个单位联合申报的,要分别盖章。请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自贸办(自治区商务厅)报送2份纸质版,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四、有关要求
(一)涉及2个及以上参与单位的制度创新成果和复制推广成果,由牵头申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材料后再进行联合申报。联合申报时应明确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外其他参与主体对制度创新成果的贡献率(详见附件3)。
(二)曾获A类奖励的,不再申报B类奖励;曾获B类奖励的,可申报A类奖励,但涉及奖金按差额给予奖励。
(三)评选截止时间为2026年2月27日,原则上逾期不再受理。
(四)申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叶均豪、0771—2751405,邮箱:gxzdcxc@163.com。
附件:1.制度创新奖励申请表
2.复制推广奖励申请表
3.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制度创新和复制推广贡献率核定标准
4.制度创新奖励评估标准
5.复制推广奖励评估标准
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文件下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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