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规范〔2025〕931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园区办、数据局、投资促进局:
《关于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改革发展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
2025年11月20日
关于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人工智能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桂发〔2025〕3号)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人工智能+制造”行动,发挥广西面向东盟的区位优势和制造基础优势,坚持创新驱动、整零协同、应用牵引、生态培育,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加快推进机器人应用,培育一批机器人整机、零部件制造和软件算法企业(以下简称机器人企业),打造机器人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主要措施
(一)支持产业集聚发展。发挥中国—东盟产业合作区、国内国际双循环市场经营便利地、沿边临港产业园区、产业协作园区等政策优势,以南宁市、柳州市为核心,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打造高水平产业集聚区,建设面向东盟的机器人示范应用高地和特色产业基地。支持南宁市依托中国—东盟国家人工智能应用合作中心,打造机器人产品、技术、标准出口基地。支持柳州市发挥制造基础优势,打造机器人应用场景创新基地、机器人整机和零部件制造基地。支持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发展机器人整机及零部件产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构建产品体系。重点提升工业机器人产品及系统集成的研发和制造能力,围绕搬运、物流、质检、焊接、清洗、包装码垛等领域,以“机器人+制造”助力全区制造业产业优化升级。支持服务机器人产品研发和制造,加速向康养、教育、文旅、城市管理、商用服务、家政服务等领域赋能。支持特种机器人产品研发和制造,加强面向农用、医疗、电力、水下、危险作业等特殊场景应用。加快人形机器人创新发展和规模应用。加快发展机器人产业生产性服务业。(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三)构建零部件配套服务体系。支持建设机器人零部件供应链平台,梳理区内外机器人企业配套需求,推动广西零部件企业结合整机企业需求提供定制化服务。推动零部件企业加强技术合作,提升制造水平,构建机器人关键零部件供应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四)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点突破新型精密减速器、伺服驱动控制、高精度大能量密度伺服电机等技术,鼓励机器人整机、软件算法及关键零部件等技术攻关项目申报自治区科技“尖锋”项目、“智果”行动计划等科技重大专项。加大新产品新技术支持力度,遴选符合条件的机器人产品纳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软件产品给予支持。支持企业牵头制定端云通信协议,探索端云融合技术,实现本地实时控制与云端复杂决策的高效协同。(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创新平台建设。支持机器人企业建设企业技术中心、机器人应用研究院等创新平台,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组建具身人形机器人实验室等创新联合体。开展面向东盟的技术交流和产业对接,依托机器人产业创新中心等载体推动区域创新协同和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机器人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高校院所等机构联合建设机器人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应用。支持建设机器人产业质量检验检测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构建机器人产业检测认证服务体系。支持打造机器人后市场服务中心,构建机器人产业“销售—运维—升级”可持续生态。(责任单位: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产需对接。举办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接活动,支持在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中推广应用机器人。支持机器人产品列入广西名优工业产品推荐目录,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机器人企业开展新品发布、展示、推广和销售活动,对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或参加国内外展会活动的企业,在场地租赁、会场搭建等方面给予一定费用支持。鼓励第三方服务单位采购机器人整机,以服务派遣、融资租赁等形式向市场提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自治区党委金融办)
(七)鼓励开放合作。支持机器人企业根据出口目的地法规和标准开展相应的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深化对外经贸合作,鼓励企业新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在新开拓国际市场的物流费、担保费、仓储费等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助。深化面向东盟的产业合作,推动广西与东盟国家在机器人研发、产业协同、标准协调等领域深度合作,发掘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东盟国家机器人应用场景。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开展机器人领域国内外技术标准制修订。(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政策
(八)加快项目招引落地。制定机器人产业链重点企业招商目录,聚焦长三角、粤港澳、京津冀等重点区域开展精准招商,加快引入创新力强、有行业影响力的优质企业,建设特色化产业园区,打造机器人产业集群。对机器人产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10%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对投资规模大、产业牵引带动作用强的项目,按《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项目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园区办、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九)鼓励机器人企业申报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机器人行业规范公告。对列入公告的机器人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机器人集成应用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机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质进阶,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推动整机企业增产增效。对首次实现年产值超过2000万元的机器人整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首次实现年产值超过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支持企业扩大人形机器人生产规模,按照人形机器人非关联交易年实际销售额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拉动经济效益明显的,按《广西实施新一轮工业振兴三年行动的若干政策措施》企业增产增效相关政策加大支持力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一)培育优质零部件企业。扩大结构件、伺服电机、电池等零部件生产规模,积极培育发展控制器、传感器、减速器、丝杠、末端执行器、轻质高强结构件等零部件。对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机器人核心零部件制造企业,按零部件年销售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二)支持机器人大模型研发。鼓励机器人企业联合科研院所,聚焦从单一任务到工业复杂场景,涵盖机器人环境感知、智能决策、自主规划、运动控制、协同作业、多模态学习、自我观察等核心软件算法体系,开展机器人大模型技术攻关。对落地应用大模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5%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数据局、科技厅、财政厅)
(十三)支持机器人训练基地建设。支持机器人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联合共建智能机器人训练基地,以市场化模式开展数据采集、应用场景拓展、机器人大模型开发和模型训练等业务,按照项目总投资的10%给予投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打造高水平具身智能数据集,根据数据价值、规模、质量及应用效果等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推动具身智能数据开源开放,支持企业采购数据产品,按照年度数据交易金额的10%给予采购主体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数据局、科技厅、财政厅)
(十四)打造丰富应用场景。梳理各领域机器人需求场景,征集机器人企业和用户双方意向,分批发布典型应用场景试点清单,鼓励机器人供需双方按照清单打造场景并开展联合申报,对单个应用场景按照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机器人整机企业与应用企业合作研发特定场景机器人,形成知识产权共享、应用场景共建的商业盈利模式。(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三、要素保障
(十五)加强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类合格投资者按市场化方式发起设立机器人产业发展基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积极参与,建立机器人企业与基金公司沟通机制,组织开展路演。引导各类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投资机器人产业,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机器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金融服务,丰富金融产品供给,加大金融惠企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支持力度。支持机器人企业依法依规在境内外上市。(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金融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十六)加强产业人才引育。加大机器人产业人才引育力度,通过柔性引才用才等方式,支持机器人企业引进急需紧缺人才和卓越工程师,企业引进的顶尖人才和领军人才可“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研究。鼓励机器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职业院校共建市级产教融合平台。支持机器人产业人才申报国家和自治区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依托广西杰出人才培养项目、八桂学者项目、自治区特聘专家项目、八桂青年拔尖培养项目和广西人才小高地项目等自治区人才项目,着力培养机器人产业领军人才、青年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党委组织部)
(十七)加强算力和数据支持。推动数据共享与安全治理,支持区域算力中心和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行业数据资源池,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加大“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平台”对机器人企业支持力度,以服务券形式支持机器人企业和科研平台购买算力服务。(责任单位:自治区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厅)
本政策措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与自治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变动的,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评估修订期间相关政策继续执行。施行期限如遇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调整,本政策措施同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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