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技术创新中心(领域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柳州市技术创新中心(领域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市技术创新中心(领域类)(以下简称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一般由科技型企业牵头组建,开展产业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行业内企业特别是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是提升重点产业领域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的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
第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遵循“聚焦产业、企业主导、开放共享、创新协同”的建设原则,建立完善的运行管理制度,做到人员队伍明确、财务资产清晰、组织协同紧密。支持和鼓励具备条件的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市场化、实体化运行。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柳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技术创新中心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柳州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的政策和规章。
(二)统筹规划技术创新中心布局方向,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年度报告统计、组建验收、绩效评估、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科技创新发展,推动项目、平台、人才一体化部署。对条件成熟、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推荐申报自治区技术创新中心。
第五条 市直有关部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是技术创新中心的推荐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柳州市有关技术创新中心的政策制度。
(二)协助指导、监督和管理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三)建立支持技术创新中心创新发展的协同工作机制,从配套政策、发展用地、基础设施、人才引育等方面提供支持保障。
(四)协助市科技局做好技术创新中心的申报审核、年度报告统计、组建验收、绩效评估、跟踪监测和动态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主要责任单位,接受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的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与联合共建单位充分协商,通过技术创新中心主任配备、理事会组成以及内部议事决策规则建立等方式履行职责。
(二)承担技术创新中心的日常管理,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配合市科技局和推荐单位做好评估、监督和检查等工作。
(三)为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等支持和保障。
(四)组织技术创新中心与企业、高校院所及各类创新平台共同开展协同创新,深化科技交流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五)承担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的主体责任。
(六)代表技术创新中心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法人责任。
第七条 共建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协同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明确参加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的机构、人员、配套设施和资金配置。
(二)履行共建职责和义务,承担和完成负责的分工任务。
(三)统筹单位的其他力量和资源,通过联合科研、成果转让、咨询服务、仪器设备共享等方式,支持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发展。
第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
(二)开展行业关键、共性、前沿技术研究与应用工作。
(三)与企业、高校院所以及各类创新平台共同开展协同创新,进行市内外科技交流合作,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四)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吸引集聚市内外专业化高层次创新人才,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
(五)多元化筹措建设运行经费,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
(六)按要求开展建设运行年度报告,配合做好绩效评估。
(七)将技术创新中心重大事项变更书面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九条 市科技局围绕柳州市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重点产业发展及关键领域创新需求对技术创新中心进行统筹布局,有序组织开展技术创新中心的建设。
第十条 申请认定为技术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方向。符合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重大战略需求,聚焦柳州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
(二)申报对象。牵头建设单位在柳州市合法经营时间不少于三年,在相关领域具有明显技术优势和影响力。原则上共建单位数量不超过4家。
(三)主体资质。坚持企业主体地位,突出产学研用协同。技术创新中心主要依托企业建设,牵头建设单位为企业的,申报前一年度其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所属行业的全国平均水平。牵头建设单位为非企业单位的,申报前一年度在本领域内成果转化收入不低于100万元,且须与1家(含)以上具有科技成果转化及市场化应用能力的市内企业联合共建。
(四)人才队伍。构建专业人才队伍,配备高水平带头人。拥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技术服务团队以及成果转化应用团队,具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专家,并聘请全职全时技术带头人。技术带头人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相关领域高级职称或同等水平的专业技术资格,至少3年(含)以上技术研发或管理经验,主持或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参与至少1项省部级或2项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含自筹经费备案项目),具备领导技术创新团队的能力。
(五)基础保障。拥有一定规模的科研基础设施、试验场地,中试线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合计300万元(含)以上,拥有相关领域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资金筹措能力,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
(六)其他。申报前一年内,申报单位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以及违法违规情况。法定代表人及技术带头人不存在科研失信违规及学术不端相关行为。
第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组建流程如下:
(一)申报推荐。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牵头建设单位按要求填报有关材料,经市直有关部门或所在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真实性、完整性并出具推荐意见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评审论证。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评审论证,并综合柳州市产业发展与布局情况,形成评审意见。
(三)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按程序审核后择优公示,给予认定。
第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柳州市××技术创新中心(领域类)”,英文名称为“Liuzhou ×× Technology Innovation Center (Domain-specific)”。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设立理事会、技术委员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理事会、技术委员会成立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由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技术创新中心章程,聘任中心主任和技术委员会委员,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建设运行方案,并对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第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技术委员会咨询制。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技术创新中心的发展目标、重点技术创新任务、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等事项提出咨询建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技术委员会会议。技术委员会由国内外高水平技术专家组成,其中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主任应由牵头建设单位聘任。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届委员更换比例在三分之一以上。
第十六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每届任期三年,累计任期一般不超过三届,原则上应为牵头建设单位相关负责人或相关领域技(学)术带头人,全职全时在技术创新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实行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人员聘用制度,通过市场化机制加强人才的选拔与聘任,吸纳集聚优秀研发人才。固定人员由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聘(任)用,全职全时在技术创新中心开展工作。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兼职人员。流动人员进入技术创新中心工作,须签订工作协议或颁发聘书,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鼓励技术创新中心探索人才引育模式,产学研协同培养青年科技人才。
第十八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全面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股权分红激励等政策措施,建立市场化的绩效评价与收入分配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积极通过竞争性课题、市场化服务收入等方式扩展资金来源渠道,构建开放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委托科研、联合科研、学术技术交流和产学研对接活动。
第二十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充分依托高校、科研院所的创新资源,协同开展技术攻关,持续为行业企业提供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服务。
第二十一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制度,遵守国家安全保密规定。牵头建设单位是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生产与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单位,中心主任是技术创新中心安全生产与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支持、引导专利成果优先在柳州落地转化;专利申请、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三条 技术创新中心应主动加强与主管部门沟通,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了解行业现实需求、政策规范,反映行业技术研发进展等,切实服务行业发展。
第二十四条 技术创新中心每年应按要求编制年度报告并向市科技局报送,同时抄送推荐单位,重大事项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期间,需增减共建单位、变更中心主任、调整中心名称或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项,应及时报请市科技局审核批准。
第五章 评估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开展定期评估,重点评估技术创新中心在关键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与产业化、面向社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研发投入、科研团队建设、开放合作、科技政策落实、专项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其中,牵头建设单位要在研发人员配置、科研项目实施、成果产出及转化等方面发挥主要作用。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中心绩效评估工作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以评促建”的原则,采取自我评价、会议评审、现场核查等方式组织实施。绩效评估周期一般为三年,市科技局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实施。
第二十八条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撤销”五个等次。对评估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给予一年整改期,一年后重新进行绩效评估。
第二十九条 技术创新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
(一)绩效评估结果为“撤销”等次的。
(二)经绩效评估限期整改后仍未达到“合格”等次的。
(三)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送年度报告的。
(四)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估的。
(五)存在严重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事故或违法违规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牵头建设单位无法保障技术创新中心正常运行的。
(七)牵头建设单位自愿提出撤销的。
第三十条 相关单位不得将“柳州市技术创新中心(领域类)”等字样用于广告、产品商标等商业化行为。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科研诚信规定的技术创新中心,经审定情况属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是牵头建设单位和共建单位制定管理细则的依据,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原文来源:柳州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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