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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返回列表 来源:咕咕狗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6-06-08  浏览:10

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培育壮大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自治区科技厅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桂科发〔2026〕16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26年度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南宁市内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南宁市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且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二)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三)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四)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为0分。

二、申报流程

(一)企业注册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企业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进行注册。

(二)企业自主申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佐证材料,并提交至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企业需保证所填内容和提交资料准确、真实、合法、有效,不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申报。如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本年度评价资格,且三年内不得参与评价。

(三)形式审核。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评价信息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

(四)实地核查。参评企业本年度如符合以下情况之一,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应及时开展实地核查,做好核查材料留存,并在参评企业入库公示前将实地核查结果报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审核:

1. 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 知识产权数量为0的企业;

3. 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低于10万元的企业;

4. 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5. 首次参评的企业。

(五)推荐上报。对于评价信息完整、符合评价条件且通过实地核查(如需)的参评企业,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将在评价系统提交上报自治区科技厅。

(六)公告入库。自治区科技厅对企业评价信息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推荐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并在评价系统公告。

(七)随机抽查。自治区科技厅在每批次公告入库后,组织开展集中随机抽查,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对每批次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申请材料核验,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撤销编号。

三、时间要求

企业须于2026年6月1日—8月31日评价系统开放期间完成评价信息填报。自治区科技厅将于10月15日前完成所有批次拟入库企业公示,11月30日前完成入库企业集中随机抽查和相关处理工作。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我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应积极推进辖区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宣传、申报动员、组织申报和实地核查(如需)等相关工作。对参评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可报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提请自治区科技厅撤销登记编号。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二)各参评企业应积极配合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机构开展形式审核,并配合所属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如需)等相关工作。

五、联系方式

(一)南宁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邓贞贞,0771-3813782;

(二)南宁市科学技术局高新科,玉康龙,0771-5533813。


附件:各县(市、区)、开发区科技部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联系方式



2026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南宁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