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科新〔2026〕233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发展战略,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动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和研发体系,根据《广西强化企业创新“双培育、双清零、双提升”工作方案》(桂科发〔2025〕501号),现就开展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功能定位
工业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研发机构”),指企业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企业科学研究,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以及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可以自行建立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共建,在管理上与生产系统相对独立的内设机构或法人实体,机构名称和组织形式由企业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备案条件
根据《广西企业“六有”研发机构分级备案标准》(附件1),推动研发机构“普遍备案+分级认定”管理,实施自治区、市两级研发机构备案工作。
原则上拥有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及其他自治区级、厅局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的企业默认符合研发机构分级备案标准,可直接申请备案。
三、备案程序
(一)公开申报
企业自愿提出备案申请,登录“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创新管理系统”(http://www.gxgycx.com),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链接进行填报(申报样书详见附件2),同步上传相关佐证材料(无需提交纸质材料)。
(二)审查推荐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登录管理系统,定期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符合自治区级备案标准的企业申请材料及推荐意见推送至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组织审核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提出拟通过的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名单。
(四)备案公布
拟通过的自治区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备案名单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按程序正式发文公布。经备案的研发机构统一名称为“广西工业企业研发机构”。
四、运行管理
(一)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对通过备案的工业企业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到期后企业重新申请备案。
(二)支持和鼓励通过研发机构备案的工业企业申请各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牵头组建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
五、工作要求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高度重视,按职责分工做好企业研发机构摸底、梳理和培育等工作,服务辖区内工业企业按通知要求做好研发机构备案,争取符合标准的企业应备尽备。符合市级备案标准但未达到自治区级备案标准的,由各市自行组织备案,并把备案结果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厅。
未尽事宜,请联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科技与新兴产业处。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蒙刘鑫,0771—8095199
电子邮箱:kxc@gxt.gxzf.gov.cn
附件:1.广西企业“六有”研发机构分级备案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25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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