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企业〔2026〕92号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平台服务商,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工信规范〔2024〕9号)有关规定,为规范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通用券)管理,明确2026年产品申报范围,统一验收佐证材料标准,提高企业、服务商申报便捷度和资金审核使用效率,精准支持制造业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现将《2026年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通用券)产品申报及验收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暂停下单与合同签署功能。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产品获得审核上架为止(包括已上架须调整的产品),平台暂停下单接单与合同签署功能,期间我厅将组织平台服务商对上架产品进行调整优化,并完成第二批服务券结算工作。审核通过的产品可恢复下单接单与合同签署功能。
二、增补及调整平台产品。根据《指南》明确的支持范围和验收要求,现向平台服务商开放权限对产品进行增补和调整,请相关服务商登录平台,按照《指南》关于产品征集的要求调整后提交审核。新上架产品应符合《指南》关于产品范围、验收标准等方面要求,已上架产品应按此进行调整优化。
三、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印发〈制造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指南〉的通知》(工信部联信发〔2024〕241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工信厅通装函〔2025〕155号),《指南》对数字化转型类产品范围进行了具体定义和场景分类,服务商与企业签订合同时,须对应《指南》场景分类签署,否则视为恶意拆分合同套取补助。对价格虚高、内容空泛、模式错误的产品将不予上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不再支持专利代理类服务,已上架产品作下架处理。
四、关于数字化转型服务类产品上架要求。如为自研产品,需提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如为代理产品,需提供持有该著作权的服务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代理授权书(明确授权地域、期限及服务范围,授权期限需覆盖项目全实施周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需在有效期内,且无权利纠纷。上架产品名称需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中的软件名称一致。
五、严肃工作纪律。平台服务商上架产品时如有恶意拆分、价格虚高、虚假交易、串通套现、不配合监督和审计等行为的,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有权会同有关单位终止服务券产品交易,取消涉事服务商服务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服务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咨询电话:0771-8095070,技术保障电话:于工15277011118。
附件:2026年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通用券)产品申报及验收工作指南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2月6日
来源: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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