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科技局:
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四川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0月9日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全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四川省产业发展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科技创新和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四川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对全省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研究制定孵化器的管理办法和支持政策等,指导孵化器的建设与运行。
(三)负责厅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变更与撤销、绩效评价及统计等。厅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
(四)负责推荐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孵化器。推荐对象原则上应是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
(五)建立孵化器工作专家库,为孵化器的发展和管理提供支持。负责孵化器认定与绩效评价专家的遴选工作。
第六条各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是孵化器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孵化器建设与发展有关政策规定。
(二)指导孵化器的运行和管理。
(三)协助并落实孵化器建设所需的配套经费等相关保障条件。
(四)向科技厅推荐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配合科技厅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与统计等,协调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运营机构是孵化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孵化器建设发展方案,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建设保障,解决孵化器建设与运行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聘任孵化创业导师,组建孵化器创业导师队伍。
(三)完成孵化器的统计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四)加强孵化器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条件
第八条申请标准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依法注册,在四川省内运营满2年,经营纳税及信用良好,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
(二)具有稳定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
(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20%,科技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
(五)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5%。
(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
(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
(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
(九)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九条卓越级孵化器实行择优认定,除满足标准级孵化器认定条件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集聚突出。聚焦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汇聚并服务一批早期创业项目和科技型企业,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和创新生态。培育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投入、营业收入等快速增长。近两年服务的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
(二)服务能力强劲。聚焦前沿技术开展全链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搭建专业技术服务平台,提供研发、设计、验证、检验、测试等专业服务。全方位赋能企业成长,提供产业对接、市场推广、企业管理等增值服务。近两年每年服务和投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不低于30%。
(三)运营实力雄厚。运营团队核心成员需在行业内具备一定影响力,能够精准识别优质技术、潜力项目与高端人才,并具备链接各类创新资源的能力;团队需拥有长期孵化服务经验,在投融资对接、技术转移转化、企业创新管理等领域具备高水平专业素养,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运营团队总人数80%以上。
(四)投资赋能显著。深度联动金融机构,共同构建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的特色金融产品体系,为入驻企业提供精准高效的投融资服务。配备专业化运营的孵化基金,以“现金+服务”入股的方式,对在孵的优质企业开展“伴孵”与“共创”。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
(一)近一年度入库备案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或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累计获得投融资金额超过300万元;
(三)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四)获得银行授信额度超过200万元;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二条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时,原则上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标准级孵化器达到相关条件,可申报卓越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全省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申报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相应规定要求可按比例降低15%。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科技厅,申报材料报送至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第十六条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标准级或卓越级孵化器。
第十七条科技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
第五章评价监督
第十八条科技厅每年对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价考核,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绩效评价主要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孵化器将上年度绩效评价自评报告报送至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孵化器进行评价,形成“优胜劣汰”的动态机制。
第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对考核评价优秀的孵化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支持。
第二十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对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认定的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科技厅依规处置。
第六章变更与撤销
第二十一条标准级孵化器和卓越级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市(州)科技主管部门核实后报送科技厅。科技厅组织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
第二十二条对年度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标准级和卓越级孵化器责令整改。连续两年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自撤销年度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七章促进与发展
第二十三条孵化器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二十四条孵化器应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根据规定设立党的组织,提高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推动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切实保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位。
第二十五条支持孵化器加强专业孵化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支持孵化器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
第二十七条各地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八条鼓励优质孵化器与部级孵化器协同联动向外提供孵化运营服务,建立共建共享机制,放大辐射效益,带动更多孵化器共同发展。
第二十九条鼓励地方政府在规划、财政、用地等方面对孵化器建设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绩效评价优良的孵化器,给予重点支持,建立完善区域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导塑造开放、多元的创新创业环境。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条市(州)科技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原众创类孵化载体纳入孵化器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科技厅负责解释。原《四川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7号)和《四川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川科政〔202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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